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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阳光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内载乘坐人梅爱林沿阳枫公路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武船三号门路口时,遇曹某某驾驶东风牌“鄂J****9”重型厢式货车西向东行驶至此等红灯,由于被告人魏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载物超载,机动车载入超过核定的人数,以及曹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后部反光标识灰尘覆盖严重,模糊不清)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以致“鄂J****9”重型厢式货车后防撞杆左侧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货箱前部右侧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梅爱林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梅爱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电话记录卡、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检测结果及抽血视频;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反映双方车辆类型及安全技术状况、碰撞部位及夹角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映双方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映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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