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海市**街道**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魏某甲驾驶浙JZ****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驶往大田街道。17时50分许,行驶至大钓线5KM+100M处即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兴汇村路段时,碰撞同方向前方行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7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甲报警,后主动向交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谅解书;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联系电话:1582547****)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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