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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39号 

被告人魏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群众,深圳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寨,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1时20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粤B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北行K69+400路段(东莞市石碣镇)时,与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粤SN****号小型面包车、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粤AS****号轻型厢式货车(搭乘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粤SC****号重型罐式货车、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E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使粤SN****号小型面包车及粤AS****号轻型厢式货车起火燃烧,造成陈某甲、杨某某当场死亡及张某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杨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东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分公司等各方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魏某某所在东莞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杨某某6万元、陈某甲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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