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4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6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平度市园张路由南向北路超速行驶至肇事处驶入路左,与对行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载卢某甲、卢某乙)相撞,致二车损坏,苏某某伤,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交强险之外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6.6万元,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丙、芦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对其赔偿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的事实;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苏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的基准刑确定为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5%;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30%。综上,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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