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村**组26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舒某某**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门前路段,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钱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同年12月11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拨打了120、110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后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月11日,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和解,魏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