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区**路路西**排**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30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B****2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京沪高速汊沽港收费站入口匝道由北向南弯道行驶过程中,其右侧中部碰撞马某某驾驶且临时停车接受检查的京Y****7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后又碰撞执法人员被害人王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与马某某车左前门接触碰撞,后被拖拽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王庆坨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魏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解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绍敏
检察官助理 赵子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六张、换押证一份、补充材料一册、委托手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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