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1992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驾驶闽JU****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下街古田县**街道**路段停车时,误踩油门致车辆碰撞行人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魏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新斌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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