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4********,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北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府前街路口时,与前方驾驶电动三轮车顺行左转弯的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陈某某死亡,魏某某肇事后逃逸。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经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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