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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出版员,户籍地和现住址重庆市荣某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渝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荣吴路由观胜镇方向往荣某城区方向行驶,行至荣吴路17km+10m处,与在公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往处置。因魏某某本人在车祸中受伤,民警至事故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荣某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魏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丧葬费6万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向被害人近亲属赔付了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车速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谢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重庆市荣某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3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页,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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