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泗阳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桂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宿迁建鸿织造有限公司”南门西侧时,撞到在路边扫地的环卫工人陈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根据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陈某某死因系颅脑损伤。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于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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