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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8时20分左右,魏某某驾驶辽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山海关区石河镇小郑庄村内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车辆后方由南向北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港城司法医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彦

检察官助理:陈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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