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6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6时05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G*****货车行驶至廊沧高速公路北京方向**处(位于沧县**乡境内)时,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在公路右侧护栏上,在将车辆驶回时,与在应急车道内停车准备检查车辆的李某某驾驶的鲁M*****作业车发生碰撞,并将鲁M*****车挤撞在公路右侧护栏上,随后两车均发生侧翻,造成鲁M*****车乘车人傅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李某某、乘车人石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傅某某符合颅脑损伤经医院治疗无效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户籍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地域证明、办案说明、证明、客户回单、手机通话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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