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单县**镇**园**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E****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12国道621号路灯附近路段,自机动车道右转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其车右前侧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因符合严重的多发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8********);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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