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死者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时30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号时风牌三轮汽车,搭载被害人宋某某(男,殁年60岁)、田某某,沿扶风县**路由东向西下坡行驶时,与同向前方冯某某驾驶的陕******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无号时风牌三轮汽车又撞到路南防护墙,造成魏某某、田某某受伤,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心脏骤停死亡。经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无号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载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宋某某、田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冯某某报警,魏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治疗,后民警前往扶风县人民医院对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询问了魏某某,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故后,魏某某与无号时风牌三轮汽车车主王某某共同赔偿宋某某近亲属3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刘涛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