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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魏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月4日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粤SJ****小车行驶至本市环城路南城往东城方向马石山隧道路段时因避让车辆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魏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救护车赶到将唐某某送往医院治疗。次日,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或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后魏某某支付丧葬费用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光盘,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书证,证人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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