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鲁*****挂半挂车沿郓城县郓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郓城县西门街与郓州大道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付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鲁******/鲁*****挂半挂车乘员蔡某某前受伤,后蔡某某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蔡某某前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跟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抢救伤者。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到郓城县交警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民
检察官助理杨得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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