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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临朐县**镇**村**号,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朐县潍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薛家崖村路口处时,与推行三轮摩托车的王某乙发生碰撞,致三轮摩托车又与李某某驾驶的沿潍临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鲁******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乙死亡、三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家属及李某某,王某乙家属及李某某均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检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乐乐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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