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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地址**:安远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赣******轻型厢式货车由三百山镇虎岗村往孔田镇方向行驶,14时45分许,当行驶至三百山圩“润心果业”门口一下坡路段时,由于魏某某驾驶操作失误,造成车辆侧翻,之后滑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在自己车道内行驶的赣******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6日晚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远县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及照片;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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