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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0时45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湘AI****号轿车在宁乡市楚沩路步行街路口处由东往西行驶过程中,遇被害人宋某某由北往南横过道路,因魏某某未及时避让,导致湘AI****号轿车撞上宋某某,造成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湘AI****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0日,被人魏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9日,被害人家属收到了被人魏某某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共计1328000元,表示不再追究魏某某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个及制作说明书一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魏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宁湘

2020年0529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3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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