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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蒙A****8号小型轿车(载乘张某某、刘某甲),沿本市静海区静海镇次干路四由东向西以每小时74公里的速度行驶至次干路八交口时,遇袁某某沿次干路八由北向南以每小时46公里的速度驶来的津C****9号重型自卸货车。魏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及右侧与袁某某所驾车辆左侧接触,造成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魏某某、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魏某某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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