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魏小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7********,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小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魏小勇驾驶其牌号为晋J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织六公路由织金县三塘镇联合村往织金县三塘镇街上村方向行驶,11时20分许,行至织金县三塘镇烟草站背后路段时,碰撞到路上行人李某乙、文某某夫妇二人,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小勇留在现场等待处置并陪同送伤者就医。经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人魏小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因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文某某不承担责任。此后被害人李某乙经送至贵州省骨科医院治疗无效于同年2月27日死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李某乙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造成颈部严重损伤后长期卧床治疗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魏小勇支付了被害人李某乙、文某某医药费共计约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织金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魏小勇和被害人李某乙的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魏小勇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2020]机鉴字贵州织金03008号鉴定意见书、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鉴字第030号鉴定意见书;5.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身份核实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小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小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小勇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坤
检察官助理 龚治国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