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现住址库尔勒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新M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农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线**公里**米处时,与行人买某某相撞,造成买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买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魏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0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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