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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找王某甲(另案处理)办理出国签证,因其没有结婚证和房产证,即通过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找到耿某某(另案处理),耿某某为其伪造了一本以“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楼**单元**室”为房产登记地址的房产证、一本以魏某某与屠某某为夫妻的结婚证。后魏某某认为该结婚证不能使用,又找耿某某重新伪造了一本以其与韩某某为夫妻的结婚证,共向耿某某支付费用人民币300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人屠某某、耿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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