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汪某甲(另案处理)与程某某(另案处理)聊天时,汪某甲告知程某某有从事高价收购四件套业务(“四件套”:营业执照、对公账号银行卡、对公账号对应手机卡、居民身份证等),指使程某某找“法人”办理“四件套”用于牟利。2019年4月份至8月1日期间,程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茶叶店内招聘了被告人魏某某作为员工,协助其办理“四件套”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自己身份办理了福州市**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传媒店、福州市鼓楼区**珠宝商店、福州市鼓楼区**五金店、福州市鼓楼区**建材商行、福州市鼓楼区**花店、福州市鼓楼区**日用品商店、福州市鼓楼区**鞋帽商店等9份营业执照,并将办理好有营业执照9份“四件套”卖给程某某。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经传唤到案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9份、身份证1张等物证;
2.扣押清单43份、个人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全程电子化登记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个体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汪某乙、卓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犯程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营业执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发德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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