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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黄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64号

1、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至2015年3月16日止。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2、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3、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4、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1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山县**村**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5、被告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3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乡**路**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22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天元新城百姓足浴店门口,虞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发生口角后,与魏某某、李某某两人厮打,虞被推倒后,认为自己吃亏,遂电话邀集赵某某等人前来,被告人李某某也打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高某某、骆某某、黄某某前来帮忙,后双方到场互殴,黄某某从路边捡起木棍击打了虞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虞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孟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虞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骆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7月1日

附件:1.五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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