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住该地。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住该地。2019年8月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住该地。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鄢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魏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东兴区兴盛路东段115号运业小区**栋**单元**号、东兴区建设南段90号**栋**单元**楼**号和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锦华都小区**幢**楼**号房间,利用互联网传输申博赌博网站上的百家乐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吴某某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某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东兴区兴盛路东段115号运业小区**栋**单元**号和东兴区建设南段90号**栋**单元**楼**号赌场负责投注、赔付;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上诉地点赌场负责投注、赔付;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投注、赔付。
2、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粟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江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魏某某、鄢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东兴区兴盛路东段115号运业小区**栋**单元**号和东兴区建设南段90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利用互联网传输申博赌博网站上的百家乐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负责投注、赔付。
3、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鄢某某等人在东兴区兰桂大道南段1110号兰桂**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利用互联网传输申博等赌博网站上的百家乐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张某某负责投注、赔付。
4、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粟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鄢某某等人在东兴区兰桂大道1000号龙湾半岛小区**幢**单元**楼**号房间,利用互联网传输申博赌博网站上的百家乐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
5、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粟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鄢某某等人在东兴区天河街58号大千华庭小区**幢**单元**楼**号房间,利用互联网传输申博赌博网站上的百家乐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杨某某负责投注、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鄢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鄢某某、黄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鄢某某、黄某某均系自首,从轻处罚;其中黄某某系从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分别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1300412****)、鄢某某(1801119****)、黄某某(1508204****)被取保候审;
2.案卷1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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