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街**号,工作单位:南海区**镇**铝制品三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江婉琪,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魏某某的辩护人。
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乡**村**组**号,工作单位:南海区**镇**物流。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和黄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厂盗窃。黄某某在魏某某的指引下从该厂物料仓库的通风格缝隙处爬进仓库里盗窃电缆,魏某某则在仓库外面接应。黄某某爬进仓库后就把堆放在仓库里的电缆从通风格的缝隙里递出去,魏某某就将黄某某递出来的电缆接住摆放在仓库外面的地上。二人将物料仓库里的电缆盗窃出来后,魏某某爬上该厂的围墙上,然后黄某某就将盗窃到的电缆传送给魏某某,魏某某再将电缆丢到围墙外面的农田里,随后两人离开**厂到围墙外面查看盗窃到的电缆,魏某某和黄某某又将丢在农田里的电缆搬到田基的马路边堆放。期间魏某某向证人陈某某借了一辆车牌为粤E5****的小汽车,由黄某某驾驶汽车来到摆放电缆的位置,二人将盗窃到的电缆搬到汽车里,准备将盗窃到的电缆运到大沥出售(盗窃的20条电缆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1890元)。但二人途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口防疫卡点时被民警查获,粤E5****小汽车及车上电缆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健华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