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同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琼海市会山镇东平居委会红旗队平整土地时,想将工地上的钢板当废铁变卖,但遭到后勤保障负责人梁某某的阻拦,由此心生不满。当晚22时许,魏某某在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喝酒时,将此事告诉黄某某。黄某某回想起当天梁某某也未允许其将工地上的土渣运回自家垫路,便想为魏某某出气,于是打电话给梁某某并威胁要打梁某某。挂完电话后黄某某向魏某某提议殴打梁某某,魏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黄某某取出家里厨房中1把不锈钢菜刀夹在上衣里,与魏某某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前往工地上找梁某某。在工地上打听到梁某某在红旗队杨某某家后,魏某某在工地上捡起1根钢筋,随后二被告人前往杨某某家找梁某某。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到达杨某某家,黄某某观察确认梁某某在屋内后,右手举起菜刀往梁某某方向冲过去,魏某某手持钢筋紧跟其后。黄某某先是被在场的林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和林某乙等人拦住,在被松开后再次持菜刀向梁某某冲过去,魏某某则手持钢筋往梁某某身体方向打过去,梁某某在用红色塑料椅子阻挡时,被魏某某的钢筋打中左手中指和食指。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因本次伤害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到琼海市公安局东平派出所投案。作案工具均未扣押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林某乙、何某甲、林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卢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