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4************,户籍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巷**号,家住某某县某某镇家属院。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32************, 家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32************, 家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4************,家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 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4************, 家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汉族, 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32************,家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组。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雷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207省道工程队开始在崔卢段施工。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多次组织、策划并安排被告人雷某某、雷某甲、魏某甲、魏某乙以谁不去阻工不给发放赔偿款、每人每天100元报酬为诱饵,煽动并召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到207省道工程崔卢段施工现场阻挡工程,致使207省道工程崔卢村二组的施工工程停工二十五天,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55.507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文书、损失情况说明、施工机械、人员误工统计表、施工日志、相关合同、阻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策划并安排被告人雷某某、雷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雷某乙煽动并召集多名村民阻挡207省道崔卢施工路段施工,致使中铁七局三公司207省道崔卢段施工队不能正常施工,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六名被告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韬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魏某甲、魏某乙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乙现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
2、案卷8册;
3、证据目录4份;
4、电子卷宗及讯问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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