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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魏某某,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诉魏某甲、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浙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并生效。经陈某某申请,杭州市临安区魏某甲名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镇**幢**室依法执行。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系上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立案执行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执行,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均拒绝协助执行。2020年6月3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腾退房屋公告,要求限期腾退该房屋,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已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案发后,魏某甲已腾退该房屋并交由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民事判决书、腾退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魏某甲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梅方明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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