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巷**号**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6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9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和张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到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一赌场内准备赌博。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与赌场老板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即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致刘某某受伤。在刘某某逃跑过程中,郑某某持刀对刘某某拦截。刘某某躲避进赌场楼下一卷闸门内,张某某和周某某持刀和被告人魏某某进入卷闸门内追赶,魏某某在门边拿起一把铁锹和张某某、周某某在房间内寻找刘某某。郑某某持刀在门外等候。因未找到刘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持铁锹对赌场 外电动车、空调外机、卷闸门进行砍砸。被告人陈某某在一旁叫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损坏的物品价值451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5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及伤情照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证人鲁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损毁物品价值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冰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