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孟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2017年8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初中文化,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街**号。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4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2月8日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3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魏某某与王某某(批捕在逃)、温某某(批捕在逃)、刘某(已判决)等人商议成立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随后注册成立了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乙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丙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丁贸易有限公司、湘潭*戊贸易有限公司及湘潭**商贸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其中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购货方均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货物名称为铜、钢材、废钢等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并高价卖出以非法牟利,涉及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共50份,价税合计共54027447.70元,税额共计7850141.94元。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10月19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销售货物给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进行资金过账的方式,虚开给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共2109492.9元,税额共计306507.52元,已认证抵扣2份,共计抵扣税款306507.52元。2016年9月14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479173.8元,税额共计650820.13元,已认证抵扣4份,共计抵扣税款650820元。2016年9月22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467920元,税额共计358586.97元。2016年9月22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125430元,税额共计599421.46元。2016年9月22日、10月27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价税合计28262253.64元,税额共计4106481.21元。2016年10月23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天津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为1140000元,税额为165641.03元。2016年10月25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廊坊**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885092.6元,税额共计709799.79元。2016年10月25日,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凌海鑫南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558084.8元,税额952884.13元。
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按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5%收取李某甲(已移诉,挂靠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建筑工程项目)开票费用,后按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支付中间介绍人李某乙(己判决)开票费用,并通过进行资金过账的方式,为李某甲从李某乙处购得销货方为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购货方为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并从中获利7万元人民币。该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2109492.90元,税额共306507.52元(河北省乐亭县**建筑安装王程有限公司己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共306507.52元)。金某某已于2017年7月26日委托其父亲金某乙退缴人民币8万元整。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利用湘潭**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南京**珠宝有限公司、广州**首饰有限公司货物品名为标准黄金、金条等货物从而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以抵扣公司应缴税款,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被告人魏某某将通过将上述发票销售货物品名、数量等变造成品名为铜、废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记账联等虚假票据材料交给刘某,涉及变造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共267份,价税合计共55957192.70元、税额共计813053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与刘某等人合谋利用湘潭*甲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为应付税务检查,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8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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