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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13号

被告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区**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约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1克冰毒,郭某某在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魏某某约定购买1克冰毒,并向魏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15时许魏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北大街苏宁电器安全通道内将毒品交给郭某某。晚上21时许郭某某来到本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刘某某家中,将毒品交给刘某某,并从中取出部分吸食。

2、2016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购买500元毒品的电话,刘某某先向郭某某微信转账200元,郭某某垫付300元向魏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1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新城区苏宁电器oppo专柜将郭某某抓获,18时15分许,郭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前来送毒品的魏某某抓获,当场从当场从魏某某身上搜获一小包冰毒(经鉴定,毒品净重0.794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郭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起诉书贰拾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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