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7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栋**室,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楼村**组**号,现住安庆市宜秀区**路**号**小区**栋**室,安庆市**汽车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闲聊”APP创建群(群ID号90001846902),并在“乐乐安徽麻将”APP内创建俱乐部房间,自己设为群主。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正式参与管理魏某某开设的赌场并与魏某某平分“台子费”。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将李竹云、何某某等人拉入魏某某创建的闲聊群,并组织群成员使用“乐乐安徽麻将”APP进入其创设的俱乐部房间,通过玩“二人或四人点炮麻将”“跑得快扑克”等方式赌博。每场赌博结束后,直接在“乐乐安徽麻将”APP点击输赢截图,并将截图发送到魏某某创建的闲聊群,以输家发红包、赢家收红包的方式在群内进行赌资结算。同时,赢家需要支付给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台子费”作为抽头。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单独收取“台子费”共计人民币7295元;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共同收取“台子费”共计人民币13304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魏某某已退缴人民币13947元,被告人郑某某已退缴人民币6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魏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栋**室,联系方式:1985506****;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地:安庆市宜秀区**路**号**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517869****。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光盘叁张。
3.涉案款物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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