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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邓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3月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镇**组**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在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荣盛滨江华府三期工地,因运渣问题,魏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电话上发生言语争吵,后何某某乘车赶到现场,被告人魏某某即上前对何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魏某某一起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围殴,致使被害人何某某身体腰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随后,被害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在工地现场等候处置。后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乙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魏某某、邓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7月8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高某乙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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