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社区。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16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盗窃,于2012年9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村**一空地,趁四下无人之机,采取搬抬、麻木运输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甲放置于该处的一副棺木(价值2700元)盗走,并以当事人放弃不用为幌子,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位于孝南区肖港镇白湖桥处一棺材铺。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指认笔录;5.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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