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院**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26日,魏某某伙同秦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厂**楼**栋**楼**户,利用“大赢家网站”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组织玩家下注参与时时彩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下注金额累计3097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大赢家网站截图、微信截图等书证;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淇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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