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70********,汉族,无文化,务工,户籍地、住址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2014年8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06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5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租住高密市**街道**小区**房。198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假释,与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3000元,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到潍坊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宏迪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二人将车辆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明知车辆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14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魏某某藏匿地点并协助抓获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涉案车辆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均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检察官助理:宋振兴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