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0********,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敖某某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敖某某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镇**小区**室,2013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敖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11月2日,沈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敖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在租赁的位于敖某某**街居委会**组**号院平房处设置两台麻将机及四副麻将,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被告人魏某某按照100元钱/局抽20元钱,300元钱/局抽40元钱的比例抽头渔利,共从中渔利1000余元。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明知魏某某开设赌场,仍帮助魏某某给参赌人员提供午饭、茶水等服务。2020年10月31日,敖某某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场所和赌具,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颖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敖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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