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甲,绰号梅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梅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梅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告人魏某某与凤阳县**乡**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村村级公路学校以南至**队路段栽植杨树。2019年3月,魏某某以46000元的价格将该路段杨树卖给被告人梅某甲砍伐,后梅某甲带领工人将该路段杨树全部砍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安徽省每文林业有限公司鉴定,现场被砍伐树种为意杨,合计意杨伐根150根,总立木蓄积36.094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梅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宫某某、梅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梅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梅某甲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梅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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