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镇**街。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乡**村**号。2010年因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3年;2016年因诈骗罪被陕西省渭南市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刘某某(已判决)因会车问题,来到王进利家找被害人宋某某讨要说法。后刘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魏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刘某某打电话纠集人过程中,宋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撕打,后魏某某、梁某某等人赶到参与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江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邢台市任泽区**镇**街,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51009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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