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大同市新荣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市平城区**名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3月3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魏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重报。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将以上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钱财,由王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广场**座**楼** 室成立微商招商部,并陆续组织、纠集陈某某(业务主管)、巩某某(负责分配客户资源,即将网上的客户信息统计分发给招商部的业务员)、王某甲、吴某某(主要负责招聘业务员、财会、统计)、杨某某(招商部)、魏某某等人以招化妆品代理商的形式骗取代理费。由刘某某、胡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厦** 楼** 室成立微商培训部,并陆续纠集曹某某、张某某、牟某某、杨某甲、晋某某、余某某等人作为培训导师进行微商培训和骗取货款工作。该诈骗团伙先由王某某通过网络以欣碧泉、妮乔国际等化妆品厂家需招募代理商为由发布广告,后由巩某某将有代理意向的客户分配给招商部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以可以提供稳定的客户并可以随时退货、退款为由骗取代理商信任,并要求代理商交纳198元的代理费成为会员,在代理商将198元代理费通过微信转入招商部客服人员微信账户后,招商部客服人员会将代理商介绍推送给微商培训部主管刘某某,由刘某某安排相应的培训导师,由培训导师一人分饰两个角色,一面向代理商培训微商知识,推销化妆品,一面冒充购货客户向代理商大量订货,待代理商将货款通过微信转入培训部财务微信账户后,王某某会将低价购买的化妆品快递邮寄给代理商,代理商收到货后再想将化妆品出售给购货客户,冒充的客户就会拒收或者退货。此时代理商再找培训导师要求退货、退款时,冒充的客户及培训导师都会将代理商的微信拉黑后全部消失。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5月至11月、杨某某于2018年6月至10月在招商部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等23人诈骗954名被害人,骗取现金共计3056028.25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5月至同年11月,在招商部作为客服人员进行招化妆品代理商并骗取代理费,后将代理商介绍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安排培训导师曹某某、牟某某等继续骗取代理商货款;共计实施诈骗作案80起,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陈某甲等人现金共计369917.19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至同年10月,在招商部作为客服人员进行招化妆品代理商并骗取代理费,后将代理商介绍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安排培训导师牟某某、晋某某等继续骗取代理商货款;共计实施诈骗作案75起,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高某某等人现金共计105427.96元,案发后魏某某退赔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华
检察官助理 苗挺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70342****;
2.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1333****;
3.案卷材料和证据5 册,光盘6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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