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绥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2002********,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绥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通过向客来福超市老板索要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他人用于诈骗的方式,帮助他人取现居住安徽省巢湖市的被害人陈某某、居住安徽省太和县的被害人余某某所汇款项人民币4600元、280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海街道百盛佳超市二楼网吧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维也纳酒店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分别退赔人民币3700元,并获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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