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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牛场兰考项目部的负责人,非党员,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8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城关**街**号,现住开封市顺河区**小区**号楼西单元**室,原北京**牛场兰考施工方经理。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8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北京**奶牛项目通过相关程序在兰考县许河乡杨桥村北地流转了1000余亩土地,用于建设养牛场项目,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均为施工方人员,在建设牛场过程中,因牛场内迁坟问题同杨桥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

2018年8月12日、13日、14日,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连续到养牛场施工工地对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辱骂、威胁,并用车辆围堵施工车辆,迫使工地停工,许河派出所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后对王某甲等人进行劝解后离开。2018年8月15日上午,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带领几十个群众举着横幅标语在村里游行,后又到杨桥村村委会,煽动村民阻工,迫使召开的会议中断,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带领村民举着横幅,喊着口号离开村委会又直接去了养牛场施工工地,用扩音喇叭对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辱骂,鼓动并带领村民把工地院墙推倒几米。

2018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议,如果王姓人再来闹事,不能吃亏,对方动手我们要和他们打。2018年8月16日下午两点多,王某甲、王某乙带领本村几十个村民又来到养牛场的施工工地,对工人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场后,和王某甲等人进行对骂,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继而动手殴打对方。接着施工方有人扔下来一捆铁锨把,魏某某、李某某等人手持木棍与王某甲一方对打,在殴打过程中导致苏某某、江某某、郑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双方多人受伤。经兰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江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双方相互谅解,互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住院记录、检查报告及医生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集体土地流转协议、万头标准化奶牛肉牛养殖场项目框架协议书、兰考县环境保护局文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声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谅解书等。3.证人丁某某、苏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江某某证言;证人赵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古某某;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来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尚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安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证言;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9份;6.勘验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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