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9********,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11年7月14日因犯盗窃、敲诈勒索罪被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6********,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酉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1********,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酉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56********,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8********,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肄业,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杨某某、酉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紧急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前,一律暂停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同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酉某甲相互邀约次日到花滩镇光和村光华山附近狩猎。次日早上,徐某某携带枪支1支、带上猎狗2条与带上3条猎狗的杨某某汇合后驾车前往光华山。途中,徐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魏某某一同上山狩猎,魏同意后携带枪支1支自行驾车前往。后徐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在光华山下停车点汇合等待酉某甲。被告人酉某甲在出发前邀约其父酉某乙同去狩猎,二人带上猎狗1条驾驶电瓶车赶往停车点,酉某乙将事前藏于此处的枪支1支取出,并交给酉某甲使用。徐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在酉某甲父子到达停车点前先行上山放狗围猎,随后赶来的酉某甲父子通过喊话与徐某某等人联系,共同围猎野生动物。期间,酉某甲发现1只野生毛冠鹿,遂用枪支将其猎杀。闻讯后徐某某、魏某某、杨某某、酉某乙赶来,共同对被猎杀的毛冠鹿拔毛清理,并将毛冠鹿的肉分成5份,参与狩猎的被告人每人分得1份。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酉某甲、徐某某、酉某乙所持枪支均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所猎杀的野生动物为毛冠鹿,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荥经县花滩镇国道108线小地名三大湾处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徐某某规劝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某某、魏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酉某甲于2020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酉某乙于同年2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杨某某、酉某乙经事前共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酉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酉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酉某甲、酉某乙经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坦白、一般立功。被告人酉某乙在非法狩猎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酉某甲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酉某乙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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