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平台**地区站长,住东丰县东丰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平台**地区站长,住东丰县东丰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常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通过他人介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平台注册账号进行投资,2017年4月21日发展被告人常某某为其下线,同样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进行投资。该平台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现金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魏某某、常某某在本人投资后,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以口头宣传方式,发展亲戚、朋友成为其下线人员参加投资,并分别于2017年4月份、7月份,因为发展下线人数和业绩达标被任命为**地区站长,开始收取其下线投资者投资额6%的奖励金,并各自组建微信群,管理其下线会员,在微信群内对参与投资者进行教育培训,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在此期间,魏某某共非法获利352,650元人民币,常某某非法获利3340元人民币。
在“**集团公司**”投资平台总部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查处后,经“湖南厉胜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该公司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1、魏某某,会员账号ID为14146,注册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会员类型为服务站会员,下级会员账号828个,直接下级会员账号43个,共11层。
2、常某某,会员账号ID为22168,注册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会员类型为普通会员,下级会员账号300个,直接下级会员账号28个,共7层。
案发后,现有65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投资金额共计2,339,983元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1,835,583元人民币。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福成
检察官助理:王岩
2020年9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魏某某、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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