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6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3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6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6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6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3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吴某某,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周某甲担任“*甲”、“*乙”、“*丙”三款网络游戏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三款网络游戏为玩家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兑换业务。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魏某某、周某甲另外招聘两名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作为收付游戏币和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客服人员,吴某某、万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486381.73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70855.2元。
2019年6月26日13时许,闽清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治安大队在闽清县**镇**酒店**房间将魏某某、吴某某、万某某三人口头传唤至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15时在**酒店附近将周某甲口头传唤至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字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相某某、宣某某、周某乙、郑某某
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9]678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U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周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770855.2元,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486381.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姚仁荃
检察官助理:陈文楠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U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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