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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叶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两人投住于龙岗区**街道**村**号**住宿旅店,并认识同为旅客的被害人游某某。2019年10月31日晚,三人一起吃宵夜喝酒,两名被告人趁机获知被害人手机解锁密码。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趁被害人游某某熟睡之机,遂起贪念,两人合伙将游某某一部深灰色苹果X 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95元)盗窃得手。随后,两名被告人操作游某某手机,盗刷手机绑定的中国银行卡金额共计人民币2080元、盗刷手机支付宝花呗人民币500元,借呗人民币1300元。之后两名被告人私分并共同消费所得赃款。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将赃物手机以人民币2000元出售给余某某经营的手机店牟利。被告人归案后,民警从该店缴获赃物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游某某。

被害人报警后, 2019年11月7日19时许,民警在深圳龙岗**街道**巷**号抓获被告人魏某某抓获;2019年11月7日23时10分左右,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围**号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2.书证:犯罪嫌疑人三面照、人员指纹卡、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转账记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7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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