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经事先商量,明知是诈骗分子,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用于实施诈骗,被害人将钱打入上述账号后,由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等人将钱取出交给诈骗分子。目前扣押的诈骗所得赃款13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家属代为退缴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凭证、银行流水、手机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靳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监控视频、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曾某某均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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