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浏阳市**办事处,职员,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浏阳市**办事处,职员,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4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浏阳市**办事处,职员,住浏阳市**社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4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浏阳市**办事处,职员,住浏阳市**街道**社区**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4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1时许,原淮川街道办事处巡防队员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着类似公安制服,驾驶装有警灯的摩托车在浏阳市**中路巡逻,在对浏阳市**办事处**商城**栋**号“**”检查时,发现该澡堂内的人员四散逃走,事后被害人张某某给了被告人魏某某、万某某两百元好处费。被告人魏某某等四人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中路路边形迹可疑的人员被害人郭某某,并将其拦下盘查,经对被害人郭某某的手机检查后发现被害人郭某某有卖淫的嫌疑,于是被告人魏某某等四人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郭某某害怕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驾驶私车将被害人郭某某带至浏阳市**路**酒店**口附近,在车上由被告人魏某某威胁郭某某要她将身上所携带的钱都拿出来,被害人郭某某将5000元现金都交给了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将其中3000元据为己有,谎称被害人郭某某只给了2000元,给被告人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三人各50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5200元,案发后,4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以及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分别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某某、卢某某、万某某、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87592****;卢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80256****;万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38896****;温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1112****。
2、移送案卷两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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